渝教人〔2012〕12号
重庆市教育委员会
关于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
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(自治县)教委,北部新区教育局,有关高校:
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和《< 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,现将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对象
(一)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(含全日制教育硕士)。
(二)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往届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。
(三)经市教委审核具备中等师范教育(含幼儿师范教育)专业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的2012年全日制中等师范教育(含幼儿师范教育)专业应届毕业生。
以上人员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规定的学历要求,原则上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。
二、认定条件
(一)具备《教师法》规定的相应学历。
(二)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,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。
(三)体检合格。根据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〈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〉》(渝教人〔2010〕51号)要求,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《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》(教资字〔2010〕15号)要求,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。
三、认定时间及程序
(一)认定时间。
按照《2012年开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》(见附件)执行,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5-25日。
(二)认定程序。
按照《重庆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》执行,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(www.jszg.cq.cn)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,安排专人负责,列支专项工作经费,确保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。
(二)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,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(三)本通知未尽事宜,按《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(试行)》执行。
五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联系人:郭金虎 叶红英 齐正军
联系电话: 62658186 62658039 63865672
二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